关于法院立案时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关问题的提案
关于法院立案时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关问题的提案
一、情 况
法院立案程序在审查当事人立案材料时,其中有一项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被诉方主体资格信息。被诉人是自然人的要求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或身份信息证明,被诉人是法人的要求提供工商登记查询资料。对于公民或法人注册登记在本地的,查询以上材料还相对容易,而当事人注册登记在外地的查询相关登记注册信息便很困难。这样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,影响纠纷处理的效率。
二、分 析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: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……(二)有明确的被告;……”笔者认为,如果起诉方能够提供被诉方主体存在的证明,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、公证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便可以视为符合以上法条中“有明确被告”的要求。
三、建 议
1、法院在审查立案时,如果起诉方能够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、公证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被诉方主体资格的存在,应当视为符合“有明确被告”的要求,予以立案。
2、对于被告是事业单位、保险公司、金融机构等法人,可以免除提交主体资格信息的义务。
四、办理单位
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,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。
提案人姓名:吴京堂 届别:民盟
单位: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
电话:66778321
2011年12月20日
提案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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